学校各单位:
吸烟有害健康。全国人大于2006年1月批准实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10年6月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教体艺厅〔2010〕5号),2011年3月卫生部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室内公共场所、校园内禁烟作出了明确规定。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据此,学校就进一步加强禁烟控烟工作、创建无烟校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意义,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自觉维护领导干部形象。
二、校园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体育馆、食堂、学生公寓等楼宇内非吸烟区;公共办公场所、运动场、花园、实验室、会议室、教师休息室、接待室、传达室、楼道、卫生间。
三、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要严格监督管理,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四、教师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不接受学生敬烟,不向学生递烟。教师应劝阻学生吸烟。
五、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指定吸烟区以外区域吸烟。在校学生一律不得在校园内吸烟。
六、校园内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
七、学校宣传部门要利用宣传栏、展版、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控烟宣传;学生工作部门要利用课堂、讲座等形式对学生开展控烟教育,将控烟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
八、学校物业管理部门要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张贴禁止吸烟标志,在各禁烟楼宇设置1—2个室外吸烟区。
九、全体师生员工均有对在校园内违反控烟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