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临时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做到精准资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困难补助资金是由学校教育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校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的经济困难,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四条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本人或家人身患大病、重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
(二)家庭出现突然重大变故;
(三)遭遇其它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
(四)经学院认定需要进行资助。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补助或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的补助金额。
(一)有高消费行为或铺张浪费;
(二)在申请困难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其他未列举不宜补助的。
第六条学生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同时,学校鼓励通过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来解决生活、学习费用。
第七条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与审批
(一)本人向辅导员提交临时困难补助书面申请,填写《太原理工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
(二)辅导员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
(三)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
(四)学生处审批、备案。
(五)学生处通过计划财务处将资助金汇入受助学生个人账户。
第三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临时困难补助由学生处审批管理。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使用原则和要求:
(一)临时困难补助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只能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临时出现的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二)临时困难补助不能平均使用,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资助金额,原则上每人每次可享受500到2000元的资助,每人每学期累计获得补助次数不超过4次。
(三)受助学生必须合理使用临时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